(2015)沙法民初字第03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卢梅与北京特外斯时尚贸易有限公司、北京特外斯时尚贸易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梅,北京特外斯时尚贸易有限公司,北京特外斯时尚贸易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3429号原告卢梅,女,198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北京特外斯时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北大街107号B座320室,组织机构代码69495798-1。法定代表人不详,职务不详。被告北京特外斯时尚贸易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029号华宇广场1号嘉茂购物中心二层02-24、25、26、27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负责人田丹,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梅与被告北京特外斯时尚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特外斯时尚贸易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梅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梅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梅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