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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磐玉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周某与胡某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磐玉民初字第27-1号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对原告周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金磐玉民初字第27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该民事裁定书中第一页第一行“女”应补正为“男”,第一页第三行“男”应补正为“女”。审判员  黄承跃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铃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