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磐玉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周某与胡某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磐玉民初字第27-1号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对原告周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金磐玉民初字第27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该民事裁定书中第一页第一行“女”应补正为“男”,第一页第三行“男”应补正为“女”。审判员 黄承跃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铃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