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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九执字第1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张少林与周维中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少林,周维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九执字第1152号申请执行人张少林,男性,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所地九台市。被执行人周维中,地址九台市。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张���林与周维中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九民初字第2057号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周维中应支付申请人张少林案款33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已执行3300元,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九民初字第2057号法院生效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洪成审判员  毕连元审判员  张建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钱 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