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九执字第1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张少林与周维中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少林,周维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九执字第1152号申请执行人张少林,男性,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所地九台市。被执行人周维中,地址九台市。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张���林与周维中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九民初字第2057号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周维中应支付申请人张少林案款33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已执行3300元,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九民初字第2057号法院生效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洪成审判员 毕连元审判员 张建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钱 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