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裴斐与陆广起等民间��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464号申请执行人裴裴,男,生于1967年11月8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市中区。被执行人陆广起,男,生于1970年11月9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鲁秀红,女,生于1970年3月30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申请执行人依据(2013)长民初字第265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申请执行债权共计40800元及利息。2015年2月2日,本院以(2015)长执字第464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执字第46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立新审判员 郝晓波审判员 张昌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