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铁立民监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成金因与被申请人郭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成金,郭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立民监字第000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上诉人):黄成金,男,1969年12月28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被上诉人):郭军,男,1969年5月7日生,汉族。再审申请人黄成金因与被申请人郭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原市人民法院2014年3月20日作出(2013)开民一初字第00688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4年8月11日作出的(2014)铁民一终字第0038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再审申请人黄成金申请再审称,1、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欠条签名不是其本人书写,欠条上数额有出入,字体书写不一致。2、一直主张时效,原审未予审查等为由申请再审改判。经询问被申请人郭军,其同意原判决。本院认为,原审认定数额有误,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起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芳代理审判员 周 彤代理审判员 李喜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 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