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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雄民初字第0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郭增良与被告李振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增良,李振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雄民初字第0210号原告:郭增良,男,1960年11月15日出生,住雄县雄州镇望驾台村7区**号。委托代理人:陈希,河北冀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书清,河北冀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振生,男,住雄县朱各庄镇大谢村。原告郭增良与被告李振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力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增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建平审 判 员  马献民代理审判员  赵占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