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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袍执民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袍江支行与绍兴无极家纺服饰有限公司、绍兴县铭萃进出口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袍江支行,绍兴无极家纺服饰有限公司,绍兴县铭萃进出口有限公司,祁大明,高秀利,祁大能,程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签发:时间:核稿1:核稿2:核稿3:时间:印发:当事人份有关单位份留档份共印份拟稿:时间:打字:校对1:校对2:校对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袍执民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袍江支行。负责人高浩根。被执行人绍兴无极家纺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祁大明。被执行人绍兴县铭萃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祁大能。被执行人祁大明。被执行人高秀利。被执行人祁大能。被执行人程英。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袍江支行诉被告绍兴无极家纺服饰有限公司、绍兴县铭萃进出口有限公司、祁大明、高秀利、祁大能、程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6日作出的(2014)绍越袍商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一、被告绍兴无极家纺服饰有限公司归还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袍江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截止2014年1月20日的利息47396.9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支付自2014年1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告祁大明、高秀利各在33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绍兴县铭萃进出口有限公司、祁大能、程英各在33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绍兴无极家纺服饰有限公司、绍兴县铭萃进出口有限公司、祁大明、高秀利、祁大能、程英均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故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袍江支行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绍兴无极家纺服饰有限公司、绍兴县铭萃进出口有限公司现均已歇业,无经营收入。本案审理阶段虽对被执行人绍兴无极家纺服饰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绍兴袍江其公司内的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号:绍市国用2007字第2357号)进行了轮候查封,也对被执行人高秀利名下坐落于绍兴市柯桥区湖塘街道境湖山庄112幢(权证号:00897号)、祁大能名下坐落于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今日阳光庭园24幢04室(权证号:05075号)、祁大能名下坐落于绍兴市柯桥区兴越路1705号蓝天华都苑2幢121室(权证号:80617号)、祁大能名下坐落于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梅墅村房屋(权证号:××号)等四处房产进行了轮候查封,还对被执行人祁大明名下浙D×××××轿车进行了轮候查封,但上述这些财产均需待首轮查封处置完毕,并经优先偿付抵押债权后,方可视情形参与分配。除此之外,经查询各大银行,无被执行人较大金额存款;经向相关媒体曝光被执行人相关执行信息,无人举报。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有效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越袍执民字第12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建敏助理审判员  董 巍助理审判员  金宏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佳雯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绍越袍执民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袍江支行,住所地绍兴市袍江新区世纪街越中新天地98-100号。负责人高浩根,系行长。被执行人绍兴无极家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袍江新区启圣路(王家埭村)。法定代表人祁大明。被执行人绍兴县铭萃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路南村。法定代表人祁大能。被执行人祁大明,男,197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梅墅村东岸头137号,系绍兴县柯岩亿佳针纺整理厂业主。被执行人高秀利,女,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梅墅村东岸头137号。被执行人祁大能,男,196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梅墅村前城15号。被执行人程英,女,196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梅墅村前城15号。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袍江支行诉被告绍兴无极家纺服饰有限公司、绍兴县铭萃进出口有限公司、祁大明、高秀利、祁大能、程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6日作出的(2014)绍越袍商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一、被告绍兴无极家纺服饰有限公司归还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袍江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截止2014年1月20日的利息47396.9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支付自2014年1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告祁大明、高秀利各在33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绍兴县铭萃进出口有限公司、祁大能、程英各在33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绍兴无极家纺服饰有限公司、绍兴县铭萃进出口有限公司、祁大明、高秀利、祁大能、程英均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故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袍江支行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绍兴无极家纺服饰有限公司、绍兴县铭萃进出口有限公司现均已歇业,无经营收入。本案审理阶段虽对被执行人绍兴无极家纺服饰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绍兴袍江其公司内的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号:绍市国用2007字第2357号)进行了轮候查封,也对被执行人高秀利名下坐落于绍兴市柯桥区湖塘街道境湖山庄112幢(权证号:00897号)、祁大能名下坐落于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今日阳光庭园24幢04室(权证号:05075号)、祁大能名下坐落于绍兴市柯桥区兴越路1705号蓝天华都苑2幢121室(权证号:80617号)、祁大能名下坐落于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梅墅村房屋(权证号:××号)等四处房产进行了轮候查封,还对被执行人祁大明名下浙D×××××轿车进行了轮候查封,但上述这些财产均需待首轮查封处置完毕,并经优先偿付抵押债权后,方可视情形参与分配。除此之外,经查询各大银行,无被执行人较大金额存款;经向相关媒体曝光被执行人相关执行信息,无人举报。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有效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越袍执民字第12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董建敏助理审判员董巍助理审判员金宏刚二○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王佳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