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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5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北京市金星卓宏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与北京市长阳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5350号原告北京金星卓宏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岗洼村569号院。负责人宗跟东,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友民,男,该公司职员。被告北京长阳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碧桂园小区2号楼四段101室。负责人杨栋,经理。被告北京长阳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碧桂园小区商业楼1C。法定代表人宋岩,经理。被告北京天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昊天北大街38号。法定代表人宋洋,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金星卓宏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与被告北京长阳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北京长阳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天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金星卓宏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金星卓宏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金星卓宏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十九元,由原告北京金星卓宏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跃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