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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民初字第0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戴胜荣与韩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胜荣,韩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0596号原告戴胜荣。被告韩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负责人吴建国,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戴胜荣与被告韩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胜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戴胜荣负担。审判员  刘辉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