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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广州市栢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谢伟伦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栢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谢伟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2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栢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任志强。委托代理人:李芳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伟伦,住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何楚贤、刘琦。上诉人广州市栢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栢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伟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9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一、确认栢图公司与谢伟伦自2014年5月17日起解除劳动关系。二、栢图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谢伟伦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5月16日期间工资13056.9元。三、驳回栢图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栢图公司负担。栢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二项,改判无需支付谢伟伦工资。谢伟伦答辩意见:原审判决查明事实准确,程序合法,同意原审判决,请求二审驳回栢图公司的上诉。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栢图公司主张谢伟伦的底薪已经调整及对谢伟伦授课情况、工作交接等提出的异议,均未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栢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叶文建审 判 员  胡 宾代理审判员  陈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秀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