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民初字第00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0244号原告赵某某,女,198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西安铁路局延安车务段职工,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现住西安市曲江澜山小区。委托代理人钱某,陕西正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男,198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西安铁路局延安车务段职工,住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车站南路,现住渭南市蒲城县孙镇火车站。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俊萍代理审判员 李妙娟人民陪审员 王明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 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