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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民初字第00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0244号原告赵某某,女,198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西安铁路局延安车务段职工,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现住西安市曲江澜山小区。委托代理人钱某,陕西正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男,198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西安铁路局延安车务段职工,住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车站南路,现住渭南市蒲城县孙镇火车站。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俊萍代理审判员  李妙娟人民陪审员  王明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 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