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执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正保、廉晓栋、张玲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正保,廉晓栋,张玲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执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史永民,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郭正保,男,195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被执行人廉晓栋,男,198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被执行人张玲贤,女,195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万荣县人民法院2014年5月7日作出的(2014)万民二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廉晓栋妻子王娇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荣县支行xxxx账号上的存款17324.19元。二、冻结被执行人张玲贤丈夫薛西荣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荣县支行xxxxxxxx账号上的存款1153.6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员 郭 超执行员 解建政执行员 贾润庭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茂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