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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二初字第0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合肥中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合肥百盛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中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肥百盛钢管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1001号原告:合肥中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兆前,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百盛钢管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翟玉根,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中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百盛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合肥中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中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0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合肥中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宣春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