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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荥执字第2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河南省中天广告有限公司与洛阳龙门海洋馆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中天广告有限公司,洛阳龙门海洋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荥执字第232-3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中天广告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洛阳龙门海洋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河南省中天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洛阳龙门海洋馆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洛阳龙门海洋馆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禹海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