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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催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杭州通达自动化仪表厂、沈卓夫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通达自动化仪表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港催字第00001号申请人杭州通达自动化仪表厂,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闲林镇全丰村。法定代表人沈卓夫,职务负责人。代理人瞿惠英。杭州通达自动化仪表厂员工。申请人杭州通达自动化仪表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由中国银行南通港闸支行营业部开具的票号为1040005225513959,出票人为南通万达锅炉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南通中意锅炉设备有限公司,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通达自动化仪表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范斌审 判 员  景辉代理审判员  徐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