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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刑一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麦某某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刑一初字第600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麦某某,女,1978年3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中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中山市石岐区。因本案于2014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5)7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麦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洁出庭支持公诉,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4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麦某某向他人购买两包毒品后在中山市湖滨中路附近被公安人员查获,并被当场缴获上述毒品(经检验,检出海洛因成分,共净重25.54克)。归案后,麦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缴赃经过、扣押清单、物证照片,现场检测相片和报告书、现场照片,理化检验报告,户籍证明,通话清单,银行帐户资料,证人戴某某、黄某某的证言,麦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依法惩处;缴获的违禁品,应予没收。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麦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麦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2016年5月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缴获的毒品海洛因25.54克,予以没收。(由扣押物品的中山市公安局石岐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秀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缪慧莹沈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