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民初字第0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赵春梅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春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初字第0307号原告赵春梅,女,48岁。委托代理人郭大海,阜宁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公司,住所地滨海县中市中路88号。负责人尹敦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进,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春梅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春梅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春梅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享有的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春梅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赵春梅承担。审判员 徐正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龚煊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