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立二民申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朝阳县七道岭乡大马场村村民委员会与杨静、王俊峰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朝阳县七道岭乡大马场村村民委员会,杨静,王俊峰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立二民申字第0005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朝阳县七道岭乡大马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朝阳县七道岭乡大马场村。法定代表人:李永成,该村主任。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杨静,女,198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唐家房镇李文村(枣峪)***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俊峰,男,195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县七道岭乡大马场村老虎营子*组。再审申请人朝阳县七道岭乡大马场村村民委员会与被申请人杨静、王俊峰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朝阳县人民法院(2014)朝县民廿初字第1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立案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请求依法撤销朝阳县人民法院(2014)朝县民廿初字第1377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原审原告杨静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朝阳县法院判决查明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系错案,请求依法再审。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朝阳县七道岭乡大马场村村民委员会作为土地征用人,在明知被申请人王俊峰被征用地块中含有被申请人杨静土地份额的情形下,将属于杨静的补偿款发放给王俊峰,其应承担民事责任。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其又向朝阳县人民法院起诉王俊峰向其主张权利,亦是对原审判决结果的认可。综上,再审申请人朝阳县七道岭乡大马场村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情形。依照《》第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朝阳县七道岭乡大马场村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耀举代理审判员 郭 群代理审判员 倪敬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