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8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螺旋软件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螺旋软件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8932号原告螺旋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剑桥CB41DL圣安德鲁大街圣安德鲁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尼科尔·L·莱恩汉,公司秘书。委托代理人杨文泉,男,1966年8月2日出生,北京泛华伟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禄珊,女,1973年4月19日出生,北京泛华伟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一号。法定代表人何训班,主任。委托代理人徐金艳。原告螺旋软件有限公司因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3)第90093号关于第7828364号“SPIRALSOFTWA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螺旋软件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螺旋软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螺旋软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五十元,由原告螺旋软件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春光代理审判员 李 茜人民陪审员 李鸿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