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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濮中法民二金终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崔风云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支行、孙兴朝、菅红恩、田瑞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中法民二金终字第000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崔风云,女,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崔志甫,男,1980年8月4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支行。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县国庆路。代表人:程常青,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金光,该行员工。原审被告:孙兴朝,男,195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菅红恩,男,197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田瑞玲,男,195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红光,男,198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崔风云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支行、原审被告孙兴朝、菅红恩、田瑞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4)濮民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4)濮民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彦敏代理审判员  王利霞代理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杨晨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