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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与梁有、秦祖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梁有,秦祖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法定代理人麦建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业安,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梁有,农民。被执行人秦祖林,农民。申请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梁有、秦祖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博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博民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31日向博白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梁有、秦祖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秦祖林自动履行执行款6000元及缴纳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后,申请同意放弃本案剩余债权并终结(2013)博民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白县人民法院(2013)博民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庆兰审 判 员  李 海代理审判员  刘丽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宾海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