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657号原告苏某某,女,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吴某某,男,197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丽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俊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