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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657号原告苏某某,女,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吴某某,男,197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丽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俊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