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70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朱庆国与刘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庆国,刘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0240号原告朱庆国。被告刘丹。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庆国诉被告刘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朱庆国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朱庆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5元,减半收取17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 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秀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