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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70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朱庆国与刘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庆国,刘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0240号原告朱庆国。被告刘丹。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庆国诉被告刘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朱庆国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朱庆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5元,减半收取17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 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秀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