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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民一初字第00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时秀林与王诗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秀林,王诗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0626号原告:时秀林,农民。被告:王诗斌,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时秀林诉被告王诗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证据不够充分,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秀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7元,减半收取673.50元,由原告时秀林负担。审判员  胡清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操逢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