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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民二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张岩与郭福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岩,郭福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二初字第394号原告张岩,1988年5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黑龙江省肇东市。被告郭福友,1977年1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岩诉被告郭福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岩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岩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元(原告张岩已预付13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岩负担。审判员  刘来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乔少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