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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法执字第3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蔡树军与乌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树军,乌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4)松法执字第3813号申请执行人蔡树军,男,蒙古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乌刚,男,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执行蔡树军申请执行乌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松民初字第3684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对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乌刚所有的位于赤峰市松山区的房屋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总价为590528元,并对上述财产进行了拍卖,因无人竞买未拍卖成交。现申请执行人蔡树军同意按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513759元接受财产抵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乌刚所有的位于赤峰市松山区的房屋按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513759元由申请人蔡树军接受以抵顶此案执行款513759元。财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转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明 迪审判员 张晓锋审判员 李文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银 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