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000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淮南唐兴液压公司与石宝太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南唐兴液压机械有限公司,石宝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089-1号申请执行人:淮南唐兴液压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石宝太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二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石宝太在农业银行天津刘家房子支行开户号*******************存款(储蓄)予以扣划。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乃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晓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