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常鼎民初字第2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诸某某诉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某某,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常鼎民初字第2093号原告诸某某,女。被告鄢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某某诉被告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诸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诸某某负担。审判员  戴大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