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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焉民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马成军与巴州万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焉耆分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焉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成军,巴州万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焉耆分公司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焉民初字第212号原告马成军,男,回族,1988年6月出生,现住新疆。委托代理人张鹏,新疆联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巴州万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焉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焉耆县。法定代表人安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殿元,男,回族,1966年10月出生,现住新疆。委托代理人马刚永,新疆天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受理了原告马成军诉被告巴州万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焉耆分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祁云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苗宇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