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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执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深泽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庆、张敬伟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泽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庆,张敬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执字第00071号申请执行人深泽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张庆。被执行人张敬伟。关于申请执行人深泽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张庆、张敬伟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张庆、张敬伟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深泽县人民法院(2012)深执字第00111号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