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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执行字第1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南平市金泰饲料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平市金泰饲料有限公司,沈和庆,李春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行字第1996号申请执行人南平市金泰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余信,总经理。被执行人沈和庆,男,197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春芳,女,1978年4月3日出生,汉族。关于南平市金泰饲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沈和庆、李春芳债务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4)延民初字第2533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沈和庆、李春芳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4)延民初字第253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敏华执行员  叶 超执行员  夏晓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龚子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