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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钱进富与路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进富,路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金民初字第405号原告钱进富,男,汉族,1966年12月26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曹思锋,开封市鼓楼区苑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路行,男,汉族,1986年7月18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西太康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志恒,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瑜,北京奥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钱进富诉被告路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前赔偿原告钱进富车辆施救费、医疗费用、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车损费用共计12400元。被告路行自愿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评估费、停车费共计230元。原告自愿放弃对二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但保留后续治疗费及伤残费用追诉的权利。四、案件受理费146元减半收取为73元,由原告钱进富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长  孙丽平审判员  付艳宇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佳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