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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昌民初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朱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案(2015)隆昌民初字第903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903号原告朱某某,女,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人,村民。被告李某某,男,196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60.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曾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