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晓荣诉被告王晓宙、石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荣,王晓宙,石咏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197号原告王晓荣,女,197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盐湖区红旗东街219号。被告王晓宙,男,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盐湖区河东东街天泰家园1号楼2单元9层291室。被告石咏梅,女,197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王晓宙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荣诉被告王晓宙、石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晓宙、石咏梅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晓宙、石咏梅银行存款2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王晓荣提供担保的位于运城市盐湖区凤凰小区的37幢4层4D房屋一套以及担保人任飞担保的位于运城经济开发区鼎鑫黄金水岸D2号别墅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靳文革代理审判员  刘玉华代理审判员  范军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牛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