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竹执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徐礼科与杨香全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竹执字第143号申请执行人徐礼科,男,生于1946年10月9日。被执行人杨香全,男,生于1961年06月20日。被执行人毛良文,男,生于1949年7月10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大竹民初字第166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杨香全应当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徐礼科借款19万元及其利息的义务。被执行人毛良文对上述债务中的10万元本金及其产生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毛良文在中国农业银行大竹县周家分理处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毛良文在中国农业银行大竹县支行周家分理处账户的银行存款10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宁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前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