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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区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靳某与陆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陆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宣区民初字第29号原告靳某,无业。委托代理人齐国良,河北纵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丽鑫,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某甲,无业,现下落不明。原告靳某诉被告陆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靳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齐国良、周丽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某甲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在《人民日报》刊登公告,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期间及届满后,被告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靳某诉称,被告是再婚。我和被告因婚前相处短暂,了解甚少,彼此间没有建立起感情,婚后被告因赌博于2010年外出,我向亲戚朋友都问过至今没有下落;2012年11月16日,我向宣化区春光乡派出所报案,但是被告至今仍然下落不明。我虽经多方寻找但仍无被告消息,我们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现依《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陆某乙随我共同生活,抚养费我自行负担;我们没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被告陆某甲未答辩。经审理查明,靳某与陆某甲于1995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陆某甲系再婚,同年11月协议离婚,2002年5月22日登记复婚。××××年××月××日生一男孩陆某乙,现在就读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职业学校。靳某与陆某甲婚后感情一般,陆某甲于2010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杳无音信,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上述事实,有靳某陈述、结婚证、张家口市宣化春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温都尔额日格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人李某、田某的当庭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陆某甲于2010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靳某与陆某甲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靳某要求与陆某甲离婚,应依法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靳某与陆某甲离婚;二、靳某与陆某甲所生男孩陆某乙随靳某共同生活,抚育费由靳某自行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850元,由靳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春霞审 判 员  李恺坤人民陪审员  刘光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海乐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