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中刑一终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张会南过失致人死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会南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一终字第38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会南,湖南省怀化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职工,住湖南省怀化。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4年3月6日被湖南省会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会同县看守所。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会南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2014)会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会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4年3月5日9时许,被告人张会南驾驶湘N×××××小型普通客车与同事杨某甲、邓某一起到会同县城东农贸市场采购单位食堂用菜。被告人张会南将车停放在会同县城东农贸市场附近斜坡路面的左侧边缘,车头朝农贸市场方向。10时许,三人采购完毕后,被告人张会南准备驾驶车辆返回单位,由于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在起步时往坡下方滑行,后沿该道路快速行驶,造成被害人游某、杨某戊、许某、唐某乙四人死亡及周某乙、粟永忠、杨某己、梁某、向秀玲、欧某、姜某、陈某、龙某乙、唐永全十人受伤、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会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会南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1、被告人张会南为湖南省怀化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职工,1983年取得驾驶员资格,案发时系肇事车辆的驾驶司机,肇事车辆多数时间由他驾驶;2、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为湖南省怀化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案发时车辆已逾期年检,车辆经检测不符合安全运行标准;3、事故发生后,湖南省怀化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已赔偿本案全部被害人家属及多数伤者的损失;4、被告人张会南在事故发生后,主动电话报警,在肇事车内等待交警部门前来处理,并在交警部门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车辆技术检验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人证言、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经过、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明。该院认为,被告人张会南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四人死亡及多人受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张会南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所在单位代为赔偿了全部被害人及大部分伤者的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张会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上诉人张会南提出原审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或改判缓刑。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情节没有出入,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且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采信:1、湖南省会同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公(会)尸检鉴字(2014)006号、007号、00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中鉴定意见、尸检照片及怀化市正兴司法鉴定所(2014)病检鉴字3号病理死亡原因鉴定意见书中鉴定意见、死者照片证明,被鉴定人许某、游某、杨某戊均系颅脑损伤致呼吸衰竭死亡,属交通事故死亡。被鉴定人唐某乙系因交通意外,受外力冲击导致头颅损失并颅内出血呼吸障碍危及生命中枢,在医院抢救过程中因伤重医治无效死亡。2、会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明,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现场位于会同县农贸市场进出口路段,路面两侧摆放有大量的摊位并有大量的行人赶集和事故发生后现场的相关情况。3、会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会公交(2014)030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湖南明鉴司法鉴定所湘明速鉴字(2014)4308014H011号《交通事故车辆行驶速度检验意见书》、湖南明鉴司法鉴定所湘明技鉴字(2014)4308014H014号《交通事故车辆技术状况检验意见书》、会同县国鑫汽车检测有限公司《二级维护竣工检验报告单》以及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照片证明,上诉人张会南违反规定将车停放在陡坡处,且没有按照操作规范起步行车,操作不当导致了此次事故的发生,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上诉人张会南驾驶的湘N×××××尼桑牌ZN6492H2G小型普通客车事故时的瞬时速度约为36.58KM/H;该车在空档时未采取制动及驱动的情况下滑行时的最高时速约为20km/h。湘N×××××尼桑牌ZN6492H2G小型普通客车右前轮制动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本案肇事车辆的综合性能评定为不合格。上诉人张会南具有机动车驾驶资格,准驾车型为A2;湘N×××××车辆的所有人为怀化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车辆检验的有效期至2014年2月。4、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的照片、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照片、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湘怀方正(2014)毒检字第170号《鉴定检验报告书》以及当事人尿样提取登记表及检测报告证明,上诉人张会南被送检的血样中未检出乙醇成分,张会南的尿样中K粉、大麻、可卡因、吗啡、冰毒呈阴性,事发前没有吸食毒品。5、会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归案经过、报警记录详情、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会同县分公司出具的155××××4868客户详细信息证明,上诉人张会南在事故发生后主动电话报警,坐在驾驶室等待公安机关前来处理并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6、证人杨某甲的证言证明,2014年3月5日上午由张会南驾车载着他和厨师邓某到会同农贸市场买菜。大约10时许买好菜准备回单位,他们上车后车子就往下坡的地方溜,张会南拉了手刹但没有用,后来张会南一直在踩脚刹,但他没有看到张会南的脚踩在刹车上,只看见张会南的脚在动,嘴里一直喊着“完了,完了。”坐在后排的邓某一直在大声喊“踩刹车”,张会南回答“踩了,踩了,没有刹车”。车子直接撞上了一辆三轮车,又撞上停在路边的小轿车,在下坡路段时可能也撞到了人。他看到有两个人被撞倒了,有两人被撞飞了。车子一路撞过来,估计大约伤了20---30人。他给他领导阳某打了电话又给总公司领导打了电话讲撞伤了很多人,报告了相关情况。后公安人员到场后,张会南才下车跟随公安人员去了公安机关。7、证人邓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3月5日8时许,被告人张会南驾车送她和杨某甲去会同县农贸市场买菜,10时许,他们买完菜准备回单位,她坐在后排,还没反应过来,车子就已经冲下坡去了。她在后坐喊“快踩刹车,快踩刹车”,但车子并没有停下来,她看到张会南双手紧握方向盘并伴着小幅晃动,右脚来回伸缩,但车子还是没有停下来。车沿着路笔直往前冲,速度很快,一直冲到两条街交界的右拐处才停下来。车子一停下来,杨某甲就下了车,她让张会南报警,刚开始张会南呆呆地坐在车上,后抽自己耳光说“我该死,我该死”,平静下来后张会南就用自己的手机拨打了报警电话,公安民警到现场后,就把张会南带走了。8、证人阳某、黄某甲的证言证明,2014年3月5日,阳某接到杨某甲的电话后赶往案发现场,待公安人员将张会南带下肇事车后,他陪张会南一起去公安机关接受调查。黄某甲的证言证明湘N×××××小型普通客车存在点火和手刹有点失灵的情况,脚刹还是比较灵的,但没听说刹车系统发生过故障。9、证人罗某、杨某乙、张某、李某甲、何某、龙某甲、粟永代、卢某、周某甲、黄某乙、杨某丙、杨某丁、肖某、粟磊、李某乙、程某、李某丙、唐某甲的证言及视频资料,上述证人所证明本案事故发生经过的事实以及2014年3月5日事发路段的视频资料显示的2014年3月5日10时许本案事故发生的经过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10、被害人周某乙、粟永忠、杨某己、梁某、向秀玲、欧某、姜某、陈某、龙某乙、唐永全的陈述证明,2014年3月5日10时许,他们被张会南驾驶的肇事车辆撞伤的经过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11、赔偿协议书、承诺书、收条、被害人唐某乙家属出具的请求免于追究张会南刑事责任的报告及医药费收据证明,上诉人张会南所在单位已赔偿四名被害人家属和大部分伤者的损失及张会南取得被害人唐某乙家属的谅解。12、上诉人张会南的户籍资料证明,上诉人张会南在案发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3、上诉人张会南对其于2014年3月5日驾驶湘N×××××小型普通客车在会同县农贸市场内发生交通事故致四人死亡及十人受伤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本院认为,上诉人张会南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及十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张会南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张会南所在单位湖南省怀化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已代为赔偿四名被害人家属及大部分伤者的经济损失,可以对张会南酌情从轻处罚。对于张会南提出原审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或改判缓刑的上诉意见,经查,原审法院已考虑到张会南具有自首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在法定幅度内对其判处刑罚,并无不当,对该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捷审 判 员 魏华常审 判 员 姚 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禹 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