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德化县好多多超级市场与被告德化县福德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化县好多多超级市场,德化县福德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987号原告德化县好多多超级市场,住所地德化县龙浔镇宝美村东环路顺美大厦*楼。执行事务合伙人陈家俊,该超市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玲玲,女,1982年3月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被告德化县福德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化县龙门滩镇。法定代表人王保其,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德化县好多多超级市场与被告德化县福德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德化县好多多超级市场诉称,原告与被告有生意往来,被告公司向原告购买主副食,自2011年2月1日起至2012年3月3日止,被告共向原告采购主副食累计金额达人民币886594.6元,期间被告共付给原告货款人民币832662元,尚欠货款人民币49076.5元未付。嗣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均未偿还。现请求法院: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所欠货款人民币49076.5元;二、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德化县好多多超级市场起诉的被告“德化县福德矿业有限公司”主体身份情况不明确,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德化县福德矿业有限公司”的详细身份情况,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德化县好多多超级市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27元,退还原告德化县好多多超级市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施小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潘静韵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