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法民初字第01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谭传生农村承包经营户与谭方友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传生农村承包经营户,谭方友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民初字第01418号原告谭传生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谭传生,男,生于1927年11月18日,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张治合,重庆市石柱县悦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谭方友,男,生于1954年3月24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谭传生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被告谭方友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隆健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谭传生农村承包经营户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传生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传生农村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谭传生农村承包经营户负担。代理审判员 隆健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