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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陈瑜与江泽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瑜,江泽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047号申请执行人陈瑜。被执行人江泽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193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江泽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泽成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额人民币120,000元,执行费人民币1,7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江泽成至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泽成银行存款人民币121,700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金友审判员  魏 奇审判员  闫利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