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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刑初字第00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甄艳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汉阳刑初字第00319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甄艳,无职业。2007年1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9年8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7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第一看守所。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阳检刑诉(2015)第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甄艳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甄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甄艳在武汉市汉阳区铁桥新家园小区回味香餐馆附近,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塑料袋装红色圆形片剂毒品1包贩卖给购毒人员陈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当场从购毒人员陈某处收缴塑料袋装红色圆形片剂毒品1包。经武汉市毒品司法中心检验鉴定,毒品为甲基苯丙胺,净重0.19克。上述事实,被告人甄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证人陈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物证照片,毒品检验鉴定书,刑事判决书、办案说明等书证及被告人甄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甄艳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数量为0.19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甄艳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甄艳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毒品犯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甄艳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甄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即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2015年12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邓 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伊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