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中法金民终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毕满锋与沈敬旋、江韵燕民间借贷纠纷265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敬旋,江韵燕,毕满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金民终字第2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敬旋,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韵燕,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毕满锋,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上诉人沈敬旋、江韵燕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穗云法江民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依法向上诉人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其应于收到该通知单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其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其应于收到该通知单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沈敬旋、江韵燕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碧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