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民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原告马保军、马欢、马丹丹、马聪诉被告苏建康、苏永卫、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保军,马欢,马丹丹,马聪,苏建康,苏永卫,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240号原告马保军,男,回族,1962年8月12日生,住所地睢县城关镇生产路*号。原告马欢,女,回族,1985年4月26日生,住所地睢县城关镇劳动二街***号。原告马丹丹,女,回族,1990年5月16日生,住所地睢县城关镇生产路*号。原告马聪,男,回族,1992年7月24日生,住所地睢县城关镇解放三路**号。以上四原告委托代理人蒋冰,河南省睢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苏建康,男,回族,1973年5月20日生,住所地睢县城关镇劳动三街**号。被告苏永卫,男,回族,1967年1月17日生,住所地睢县城关镇劳动三街**号。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县支公司,住所地睢县湖东路。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受理原告马保军、马欢、马丹丹、马聪诉被告苏建康、苏永卫、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保军、马欢、马丹丹、马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由原告马保军、马欢、马丹丹、马聪负担。审判长 段效亮审判员 段冬梅审判员 李志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家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