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民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陈志明与许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明,许景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初字第300号原告陈志明,男,197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许景华,男,198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陈志明与被告许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同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其应在七日内向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同日将该案移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审理。2015年3月9日,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接收该案。经审查,原告未按规定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婷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赖昕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