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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民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陈志明与许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明,许景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初字第300号原告陈志明,男,197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许景华,男,198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陈志明与被告许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同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其应在七日内向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同日将该案移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审理。2015年3月9日,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接收该案。经审查,原告未按规定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婷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赖昕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