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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何林辉与麦艳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583号原告:何林辉,男,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马玉文、陈华锋,分别系广东广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麦艳玲,女,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林辉诉被告麦艳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林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14元,由原告何林辉负担(原告何林辉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高嘉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文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