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一初字第00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纪彪与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七分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纪彪,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七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初字第00892号原告:王纪彪,男,汉族,1963年4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乔春杭,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七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负责人:卢会忠,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受理王纪彪与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建公司)、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七分公司(以下简称五建七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五建七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履行地在怀远县,应由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管辖。经本院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五建七分公司住所地在蚌埠市淮上区丽景天成16号楼1单元2层201室,属本院辖区。五建七分公司虽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但未附相应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存在。因此,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七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思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简 寻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