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白洮西民初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马明月与李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白洮西民初字第836号原告马某某,现住白城市。被告李某某,现下落不明。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2月1日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双方均属再婚。婚后原告与被告性格差异极大,经常因为琐事发生口角,以至双方感情不和,无法再一起继续生活。被告于2012年10月份外出打工,至今未有音讯,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未答辩。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出示了如下证据: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2、幸福派出所介绍信一份,证明被告于2012年10月外出打工,至今未归,原、被告分居已满两年。3、(2012)白洮西民初字第236号裁定书、(2013)白洮西民初字第291号判决��各一份,证明原告自2012年起多次起诉到,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2月1日登记结婚,双方无子女。被告于2012年10月起外出打工,至今未归,双方分居已满二年。原告自2012年起两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离家出走。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本院认为,被告于2012年10月起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致使其与原告分居至今,且原告多次向本院要求离婚,故可认定原、被告二人之间夫妻感情因长时间分居而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之规定,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准予原、被告离婚。综上,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公告费570.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审判长 孙伟业审判员 黄亚鹏审判员 杨国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曹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