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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民初字第7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张路路与侯国栋、马培垒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路路,侯国栋,马培垒,王新磊,王坤,闫成敬,刘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720-1号原告张路路,男,1989年8月17日生,汉族,住鱼台县王鲁镇王鲁街**号,公民身份号码:3708271989********。被告侯国栋,男,1986年12月1日生,汉族,住鱼台县谷亭镇阳光花城**号楼**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3708271986********。被告马培垒。被告王新磊。被告王坤。被告闫成敬。被告刘虎。原告张路路与被告侯国栋、马培垒、王新磊、王坤、闫成敬、刘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路路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侯国栋、马培垒、王新磊、王坤、闫成敬、刘虎名下的银行存款20万元及王新垒名下的鲁H×××××号面包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路路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侯国栋、马培垒、王新磊、王坤、闫成敬、刘虎名下的银行存款20万元。二、查封被告王新垒名下的鲁H×××××号面包车一辆。三、查封担保人张军提供担保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新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环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