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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新商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徐林加与朱海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林加,朱海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新商初字第281号原告:徐林加。被告:朱海琴。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林加诉被告朱海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支付全部欠款为由,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的告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林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徐林加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昆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沈 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