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新商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徐林加与朱海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林加,朱海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新商初字第281号原告:徐林加。被告:朱海琴。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林加诉被告朱海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支付全部欠款为由,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的告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林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徐林加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昆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沈 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