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37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原告吴勇、吴生均与被告张波、柴飞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勇,吴生均,张波,柴飞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3728-1号原告吴勇。原告吴生均。被告张波。被告柴飞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勇、吴生均与被告张波、柴飞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勇、吴生均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柴飞龙名下的陕KSS3**号“奥迪”牌小轿车一辆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告韦明名下的陕KSS3**号“奥迪”牌小轿车一辆户籍手续,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或设定权利负担。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文庆代理审判员 张 瑜人民陪审员 吴天全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统帅 更多数据: